關于將中藥飲片納入“陽光采購”的通知滬藥事(2016)41號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本市醫改要求,積極扶持中醫藥事業發展,規范中藥飲片流通秩序,建立健全本市中藥飲片供應保障體系,加強中藥飲片采購全過程的綜合監管,現就中藥飲片納入“陽光采購”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市所有公立醫院和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包括社會辦醫療機構、內設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以下簡稱“醫藥機構”)采購使用的全部中藥飲片(含中藥飲片協定處方、配方顆粒)均納入上海市醫藥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陽光平臺”)陽光采購,統一管理。 二、信息維護 市醫保部門委托上海中藥行業協會負責維護中藥飲片基礎信息,并根據中藥材行情變動情況對中藥飲片參考采購價信息進行動態維護。 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負責維護中藥飲片采購配送信息、“陽光平臺”統編代碼維護發布以及中藥飲片在“陽光平臺”線上采購的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負責維護中藥飲片醫保支付信息等工作。 從6月15日起,相關企業及醫藥機構應從上海中藥行業協會網站(網址www.stcma.cn)“中藥飲片信息變動申報”模塊進行在線申報,具體操作方法將通過上海中藥行業協會網站適時發布。原申報渠道不再保留。 三、采購銷售 醫藥機構按照不高于陽光平臺公布的參考采購價購入中藥飲片,并執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加成政策。在陽光平臺未發布參考零售價前,中藥飲片繼續執行現行價格。 四、系統改造 醫藥機構、中藥飲片生產經營企業必須依照本通知規定的業務規范和技術標準,對自身管理信息系統(指HIS、中藥庫房管理模塊、ERP等相關信息系統)進行對接接口改造或系統建設(指無自身管理信息系統的醫藥機構、中藥飲片生產經營企業),實現中藥飲片采購、單據和賬務處理、出入庫管理等與陽光平臺形成自動化互聯,并依照統一發布的中藥飲片統編代碼信息進行本地系統維護。鼓勵醫藥機構以電子處方上傳方式,支持自動化外配、代煎等業務模式。 五、其他事項 ㈠ 為確保中藥飲片納入陽光平臺工作平穩啟動和順利運行,在實施時間上采用分步推進的做法: 2016年3月起,龍華、曙光、十院、市中西醫結合、普陀區中心醫院等試點醫院實施中藥飲片 “陽光采購”; 2016年6月起,本市所有醫藥機構實施中藥飲片“陽光采購”。 ㈡本市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實現中藥飲片“陽光采購”與藥品“陽光采購”同步進行(《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中藥飲片零售藥店接口規范》另行發布)。 ㈢與本通知相關的附件《上海市醫療保險暨醫藥采購市全量統編中藥飲片及其規則字典庫使用說明(1.0.0.0)》、《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中藥飲片醫療機構接口規范(第一版1.02)》、《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中藥飲片藥品供貨配送藥企接口規范(第一版1.01)》可從上海陽光醫藥采購網(www.delishpork.com)下載。 ㈣本通知由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負責解釋。 ㈤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上海市醫保事業管理中心 2016年6月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