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本市做好第五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滬醫保價采發〔2021〕30號各區醫保局、衛生健康委,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各有關藥品生產經營企業: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常態化開展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精神,2021年6月23日,國家聯采辦在滬開展了第五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為保證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在本市的順利推進,保障中選結果平穩執行、有序過渡,在前期本市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與使用工作基礎上,現就做好第五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優先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鼓勵非中選藥品主動降價 與中選藥品相同通用名(含劑型)的原本市中標藥品(或掛網藥品),如未獲中選資格(以下簡稱“未中選藥品”),但質量和療效有保證,且價格適宜的,醫療機構可以在優先采購中選藥品的前提下繼續采購,原則上數量不得超過中選藥品。如出現中選產品供配不及時的情況,酌情階段性放開對未中選藥品的采購數量限制。如未中選的原研藥及通過一致性評價仿制藥企業主動降價至本市中選價以下的(含中選價),則對應中選藥品完成約定采購量后,該未中選藥品不受優先采購限制和相關考核影響。醫療機構采購符合上述條件的未中選藥品的,視作符合“一品兩規”要求。 醫療機構要充分發揮臨床藥師的作用,加強醫療機構處方審核和處方點評,進一步強化合理用藥考核。嚴格落實按通用名開具處方的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中選藥品;相比于與中選藥品具有相同或相當活性成分(特別是化學結構類似)、同等治療效果(包括復方制劑)、臨床可替代的同類藥品,在合理用藥的基礎上,應當優先使用中選藥品。對使用中選藥品可能導致患者用藥調整的情況,醫療機構要強化臨床風險評估、預案制定和物資準備,注重加強醫師和藥師宣傳培訓,對患者做好解釋說明。要兼顧穩定藥品供應、穩定臨床用藥,對中選藥品不搞集中扎堆采購,對未中選藥品不采取斷藥停藥的“一刀切”做法,原則上同通用名(含劑型)未中選藥品的配備比例保持在20%左右。 二、堅持醫保支付與采購協同,引導形成相應用藥習慣 為堅持醫保支付與采購協同機制,在保障質量和供應的基礎上,根據《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9年版)》及《關于調整規范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支付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滬醫保醫管發〔2021〕8號),對通用名納入本市醫保藥品支付范圍但價格高于中選價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選藥品(以下簡稱“價高藥”),按照“價格適宜”原則在梯度降價或限價后掛網公開議價采購。在此基礎上,為引導患者形成相應的用藥習慣,對“價高藥”適當提高個人自負比例(老紅軍、離休人員和一至六級革命傷殘軍人除外)。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價高藥”的,藥品自負比例提高10%(基本藥物和醫保甲類支付的藥品)或20%(其他藥品)。實行個人定額自負的抗癌藥,參照上述藥品適當上調定額自負標準。參加本市社區醫療互助幫困計劃人員參照執行。住院患者使用“價高藥”的,統一按出院時新的自負比例結算。 上述“價高藥”涉及的醫保目錄藥品通用名,以及個人需提高的具體自負比例見本通知附件。參保人員使用“價高藥”的,醫療機構在醫療費用收據的項目明細中應予標注,以供識別。 三、其他相關工作 (一)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采購、貨款支付、質量監管以及其他有關問題,按照滬醫保價采〔2019〕3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自2021年10月20日起實施,其中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價高藥”需提高的藥品自負比例執行時間由本市醫保部門另行通知。 附件:第五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品種通用名及使用同品種“價高藥”個人提高自負比例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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