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本市做好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滬醫保價采〔2020〕23號各區醫保局、衛生健康委,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醫藥機構,相關藥品生產經營企業: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的決策部署,為保持集中采購和使用改革工作力度,持續擴大改革成效,繼續探索建立規范化、常態化的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制度,2020年1月13日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等五部門印發《關于開展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20〕2號),開展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為保證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在本市的順利推進,保障中選結果平穩執行、有序過渡,在前期本市落實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基礎上,現就做好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優先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鼓勵非中選藥品主動降價 1、與中選品種相同通用名稱(含劑型)的原本市中標藥品(或掛網藥品),如未獲中選資格(以下簡稱“未中選藥品”),但質量和療效有保證,且價格適宜的,醫療機構可以在優先采購中選品種的前提下繼續采購,但數量不得超過中選品種。如未中選的原研藥及通過一致性評價仿制藥企業主動降價至本市中選價以下的(含中選價),則對應中選藥品完成約定采購量后,該未中選藥品不受優先采購限制和相關考核影響。醫療機構采購符合上述條件的同品種未中選藥品的,不受“一品兩規”限制。 2、醫療機構要充分發揮臨床藥師的作用,加強醫療機構處方審核和處方點評,加強中選品種臨床使用監測,進一步強化合理用藥考核。嚴格落實按通用名開具處方的要求,確保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中選藥品;與中選品種具有相同或相當活性成分(特別是化學結構類似),以及同等治療效果(包括復方制劑),臨床可替代的同類藥品,應當在合理用藥的基礎上,優先使用中選藥品。對使用中選藥品可能導致患者用藥調整的情況,醫療機構要強化臨床風險評估、預案制定和物資準備,對未中選品種不得采取斷藥停藥的“一刀切”的做法,加強醫師和藥師宣傳培訓,并對患者做好解釋說明。 3、為促進醫療機構改革,充分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對醫療服務收支結余,可按照“兩個允許”(允許醫療機構突破現行事業單位工資調控水平、允許醫療服務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員獎勵)的要求,統籌用于人員薪酬支出。 二、探索醫保支付與采購協同,引導形成合理用藥習慣 為逐步探索醫保支付與采購協同機制,在保障質量和供應的基礎上,本市對通用名屬于《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9年版)》,但價格高于中選價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選藥品(以下簡稱“價高藥”),按照“價格適宜”原則在梯度降價或限價后掛網公開議價采購。在此基礎上,為引導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藥習慣,對“價高藥”適當提高個人自負比例(老紅軍、離休人員和一至六級革命傷殘軍人除外)。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價高藥”的,藥品自負比例提高10%(基本藥物和醫保甲類支付的藥品)或20%(其他藥品)。實行個人定額自負的抗癌藥,參照上述藥品適當上調定額自負標準。參加本市社區醫療互助幫困計劃人員參照執行。住院患者使用“價高藥”的,統一按出院時新的自負比例結算。 上述“價高藥”涉及的醫保目錄藥品通用名,以及個人需提高的具體自負比例見本通知附件。參保人員使用“價高藥”的,醫療機構在醫療費用收據的項目明細中應予標注,以供識別。 三、其他相關問題 1、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采購、貨款支付、質量監管以及其他有關問題,按照《關于本市做好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滬醫保價采〔2019〕3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2、本通知自2020年4月20日起實施,其中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價高藥”需提高的藥品自負比例執行時間由本市醫保部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品種通用名及使用同品種“價高藥”個人提高的自負比例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