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本市執行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結果的通知滬藥事藥品〔2020〕29號各相關單位: 根據《全國藥品集中采購文件(GY-YD2019-2)》及《關于公布全國藥品集中采購中選結果的通知》,按照《關于本市做好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滬醫保價采〔2020〕23號)的相關要求,現將本市執行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結果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集中采購藥品的使用工作 (一)本次中選藥品信息于2020年4月1日由“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推送至本市所有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統稱“醫療機構”),4月20日生效執行。 (二)自本次中選結果執行日起12個月為一個采購協議期。協議期內若提前完成當年約定采購量的,超過部分仍按中選價進行采購,直至采購協議期屆滿。 (三)醫療機構優先采購和使用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中選藥品,使用量原則上應與上一年度水平相當。 (四)醫療機構在保證中選品種用量的前提下可繼續采購并使用未中選藥品,但數量按比例關系折算后不得超過中選品種。 二、及時簽訂購銷合同 中選生產企業及其委托的藥品配送企業,請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至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以下簡稱“市藥事所”)簽訂購銷合同,涉及的中選藥品采購資金將在合同簽訂后按合同規定支付。 三、加強集中采購中選藥品的配送、驗收和回款管理 (一)醫療機構應通過“陽光平臺”采購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及時驗收并確認集中采購藥品發票。系統將依據已驗收確認帶量采購品種的采購量作為未中選品種的可采購量上限(折算成最小單位)。帶量采購藥品原則上不允許退貨(原車退貨或特殊情況除外)。 (二)市藥事所每月10日(節假日順延)向各醫療機構發送《上海市醫保藥品帶量采購月度對賬單》,該月度對賬單作為賬務核對使用,不作為記賬憑證。集中采購藥品對賬單由市藥事所通過郵局按月發放至醫療機構。 (三)醫療機構須以當月確認集中采購藥品的發票金額為依據編制付款計劃。醫療機構若對月度對賬單數據、金額無異議,應于當月15日(節假日順延)前付清貨款。醫療機構若對對賬單數據、金額有異議,應與配送企業及時聯系,協商一致后于次月15日(節假日順延)前付清貨款。 (四)醫療機構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集中采購中選藥品,并根據《上海市醫保藥品帶量采購月度對賬單》中提示的季度完成情況和年度完成情況,切實落實帶量采購工作,保障相關藥品平穩使用。 (五)配送企業在集中采購藥品執行過程中必須做到貨票同行,且提供的“帶量采購藥品采購、付款記錄”中不能混有其他藥品的采購、付款記錄。 四、其他 本通知其他未盡事宜請遵照上海市藥品采購相關文件,以及帶量采購購銷協議文本的有關規定執行。醫療機構在采購和使用帶量采購中選藥品的過程中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市藥事所反饋。 五、本通知自2020年4月20日起生效執行。 附件:全國藥品集中采購(上海)中選品種表(含配送企業)
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2020年3月27日 |
